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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身為企業的人資人員,在進行招募活動時,應小心謹慎,避免違犯相關勞動法規,其中最容易違反的法規為,《性別平等法》與《就業服務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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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首先,企業面試時,若發生此事件,已經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五條規定,相關條文內容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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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本則新聞所陳述的政府思維,固然立意是希望防止就業歧視,不過如過政府連履歷表格式都要管的話,會不會有點執法過當,那乾脆直接訂出統一履歷表格式要求企業配合執行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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