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盧冠諭

首先,企業面試時,若發生此事件,已經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五條規定,相關條文內容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推測身為企業內人資人員,應該不會不清楚相關法規規定,這樣的問題,應該是發生在用人主管面試時,很多主管不經意就會問出一些不該問的問題,身為企業的人資人員應該有必要讓用人主管了解,有哪些動作或是說詞的出現,可能會違反勞動相關法規。

 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newtalk.tw/news/2014/06/06/4802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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