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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類似的勞資案例層出不窮的持續發生,往往陷入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的境界。
其實,對於勞方而言,行為上的瑕疵本來就是會惹人爭議,但資方也不應該片面就直接判定勞方出局,建議如要避免類似的案例發生,企業應於處理的過程中要留下歷程,並以符合給予機會改善的方式處置,如此在法理上方能較站得住腳。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846483-2%E5%B9%B4%E9%81%B2%E5%88%B078%E6%AC%A1-%E8%A7%A3%E9%9B%87%E7%84%A1%E7%90%86


(原文轉載)2年遲到78次 解雇無理
2015-04-19 02:26:20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/台北報導

行社郭姓女幹部嘲笑南韓籍李姓老闆「中文不好」,並消遣「要不要滾回去打仗」,李憤而以郭女常上班遲到,還以手機登入公司系統打卡掩飾等理由開除她,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不曾告誡或懲罰郭女,判決解雇違法,全案可上訴。
郭姓女子負責韓國旅遊兩年多,前年四月底突遭解雇,她提告指出,自己工作表現優異、屢次加薪,老闆要求她離職遭拒後,對方就以她沒正常出勤、經常遲到等情事,片面終止勞動契約。


李姓老闆表示,郭女頻繁遲到,兩年來累計遲到七十八次,還以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。一審法院認為,郭女多次以手機打卡,違反勞動契約及員工忠實義務,判她敗訴。


但高院認為,郭女雖兩年遲到七十八次,旅行社若認為影響公司秩序,應該以告誡、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處罰,不能違法直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,因此改判郭女勝訴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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