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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這樣的判例真的有爭議,只能說勞工對於企業所要求的各項簽名,真的要小心注意,以免最後產生爭議。

 

PS.個人認為,該休息就應該讓勞工好好休息,除非該休息是含在正常工時中,畢竟員工有好的精神,才能幫助企業創造更高的產值才是。

 

(原文轉載)短發待命加班費 台鐵竟免罰

2015年08月23日

【唐鎮宇台北報導】一台鐵員工在休息時間內因只有1人值班待命、不能任意離開值班室,而遭勞動部認定休息時間在加班,台鐵也因短發加班費遭罰。但台鐵不服提訴訟,近日基隆地院判決,認為台鐵有明訂休息時間,且休息時間不需工作宣導函有讓員工簽名,撤銷裁罰。勞動部昨指,此判決恐顛覆各行業工時認定,將由裁罰單位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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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發函可自主休息

《勞基法》規定,勞工超時工作應給加班費,但休息時間可扣除工時計算。2年前勞動部到台鐵電務段基隆分駐所勞檢,發現值班人員每天雖有2小時休息時間,但員工陳述「休息時間只有1人值班,不能任意離開」,因此認定休息時間仍需待命工作、台鐵少給加班費,移由基隆市府開罰4萬元。
台鐵不服提行政訴訟,基隆地院日前判決,指台鐵在工作規則中已明定休息時間,並曾發函寫明「員工擁有實質的自主休息時間,並不須待命」且讓員工簽名,判基市府敗訴。
負責勞檢的勞動部北區職安中心說,休息時間是否在休,應視勞工實際到底有無提供勞務而定;法院見解將對各行業工時認定有重大衝擊;據了解基隆市府將上訴。
不具名台鐵員工說,休息時間須隨時接電話,應屬工作時間。台鐵回應,尊重判決。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,休息時間是讓勞工能自由利用的時間,應採實質認定,法院判決不合理。
勞動部建議,勞工加班時最好能保存證據,避免日後糾紛。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50823/36737754/%E7%9F%AD%E7%99%BC%E5%BE%85%E5%91%BD%E5%8A%A0%E7%8F%AD%E8%B2%BB%E5%8F%B0%E9%90%B5%E7%AB%9F%E5%85%8D%E7%BD%B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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