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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不適用勞基法對象說明:

自民國73年起,中央主管機關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﹞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。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,其餘一切勞雇關係,均適用勞基法:

(一)不適用之各業

  1. 農民團體。
  2. 農會、漁會信用部。
  3.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。
  4. 餐食攤販業。
  5. 調理飲料攤販業。
  6. 家事服務業

(二)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

  1. 公務機構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、清潔隊員、停車場收費員、國會助理、地方民代助理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2.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、特殊教育事業、社會教育事業、職業訓練事業等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3.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4. 公立醫療院所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5.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6. 公立藝文業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7. 國防事業﹝非軍職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  8.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、職員。
  9.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。

10.法律服務業之律師。

11.職業運動業之教練、球員、裁判人員。

12.未分類其他組織中,國際交流基金會、教育文化基金會、社會團體、地方民意代表聘(遴)、僱用之助理人員、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之基金會之工作者,適用勞基法。除上開情形外,其餘皆不適用。

註:
(1)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,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其有關任(派)免、薪資、獎懲、退休、撫卹及保險(含職業災害)等事項,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。
(2)
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,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,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,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,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。
 

(三)其他不適用者:

  1. 事業單位之雇主、委任經理人
  2. 技術生、養成工、見習生、建教合作班之學生

資料來源: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m%2FmRcr6RwJo%3D

 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/8726617.s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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