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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通趨勢解讀:

文/盧冠諭

該法修法重點:

1.修正後的公平法,將獨占、結合、聯合行為等,規定於「限制競爭」專章。條文並放寬聯合行為定義,業者間的合意行為,未來可由公平會依市場狀況、商品或服務特性、成本及利潤考量、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「推定」。也就是說,公平會不再需要取得業者合意的直接證據,也可依市場狀況等間接證據作出推斷,業者則須自行提出計價公式等,證明非聯合行為。

 

2.修正後的條文,考量獨占、聯合行為、濫用市場地位、限制轉售價格等違法行為影響市場競爭甚大,將罰鍰額度提高為原本的兩倍,第一次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、5000萬元以下罰鍰,限期未改善者,按次罰20萬元以上、1億元以下罰鍰;其中,獨占、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,可罰業者前一年營業額的10%,不受最高1億元的限制。

 

這樣的修法,可說是針對之前咖啡聯合漲價案,所做的後續因應措施,對於超商業者而言,影響可謂不小,未來通路在進行相關商品價格調整時,應更為謹慎,以免受罰。

 

參考資料來源:

http://udn.com/NEWS/BREAKINGNEWS/BREAKINGNEWS1/9200511.s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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