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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:

第24條: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,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。

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

建教生受訓期間,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
建教生受訓期間,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息。

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,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。

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、工作特性、季節、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,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,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:

一、建教生年滿十六歲。

二、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。

三、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,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。

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,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。

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,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,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。

 

第32條: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,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,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:
一、違反第十四條規定,超收建教生或不符合每期最低輪調人數。
二、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。
三、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、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之義務。
四、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,未依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明細表、給付生活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、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生活津貼、未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或預扣生活津貼。
五、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,繳納保證金。
六、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,安排建教生之受訓及休息時間。
七、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,給予建教生補償。
八、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,給予建教生不利之差別待遇。
九、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給予建教生差別待遇、未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,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規定處罰。但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,未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,而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,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處罰。

 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pro.udnjob.com/mag2/pro/storypage.jsp?f_ART_ID=9651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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