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盧冠諭

 

勞基法第22條規定:工資之給付,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。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,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。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,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,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。

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

以本篇案例而言,保全公司將罰則轉嫁給員工,將造成違法事實,其他企業應有所留意。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12568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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