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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103年起,生理假雇主就不能要求女性勞工請生理假,要附上證明了。
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4條規定:
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,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,不併入病假計算,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
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,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。
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:
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,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故第14條之規定中之生理假請假,雇主已不可再要求女性勞工必須提出證明,這點應特別注意以免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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