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盧冠諭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: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
一、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。
二、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。
三、防止電、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。
四、防止採石、採掘、裝卸、搬運、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。
五、防止有墜落、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。
六、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。
七、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品、含毒性物質或
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。
八、防止輻射、高溫、低溫、超音波、噪音、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
害。
九、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、防止廢氣、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。
十一、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二、防止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三、防止通道、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四、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、採光、照明、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。
雇主對下列事項,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
一、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。
二、輪班、夜間工作、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。
三、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
四、避難、急救、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。
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若違反上述內文,則將處理罰鍰,因此颱風天雇主要求員工提供外送服務,須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。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40722/437650/
(原文轉載)颱風天叫員工外送 不給防護措施可罰30萬
2014年07月22日12:33
麥德姆颱風襲台,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7月3日已經實施,僱主若讓勞工颱風天仍從事外送、新聞採訪等工作,應依規定配置救生衣、安全帽、聯絡通訊設備或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、交通工具,若未依規定處理,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,提醒僱主注意。
職安署表示,若工作地點的地方政府已經宣布停止上班,勞工外送餐飲、採訪等若有危害之虞,僱主要提供適當救生衣、安全帽、連絡通訊設備、交通工具等,或依路況等不同情況限縮外勤區域、實施勤前教育等。僱主也應告訴勞工,若發現現場有風險、生命可能受到威脅時,不要冒險,並告訴勞工若未能達成,不會給予不利待遇。
職安署說,已訂定「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」供僱主參考(http://www.osha.gov.tw/front/news/310/140),若僱主強要勞工在颱風天出外勤、未提供安全措施,勞工可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(http://goo.gl/nuxJmS)申訴。(唐鎮宇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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