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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條規定:

六、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:

(一)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」(以下稱作業辦法)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勞工因而未出勤時。

(二)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勞工確因颱風、洪水、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。

(三)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(下)班必經地區,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致未出勤時。

第七條規定:七、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,雇主宜不扣發工資。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,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,宜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
因此,若勞工當日確實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上班,僱主不可以曠職論處,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假相抵,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。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40722/437536/%E6%94%BE%E9%A2%B1%E9%A2%A8%E5%81%87%E3%80%80%E5%83%B1%E4%B8%BB%E4%B8%8D%E5%BE%97%E8%A6%81%E6%B1%82%E5%8B%9E%E5%B7%A5%E8%A3%9C%E7%8F%AD

 

(原文轉載)放颱風假 僱主不得要求勞工補班

2014年07月22日10:58

中度颱風麥德姆來勢洶洶,登陸機會大,全台各縣市都有可能放颱風假,勞動部提醒勞工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,僱主不得對勞工有曠工、遲到,或事後強迫勞工補班、扣全勤及影響考績,甚至解僱等處分,但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,有使勞工於颱風假出勤的必要時,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增加工資津貼等適當協助,颱風假當天工資如何給付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。
勞動條件司專委黃維琛說,勞動部發布的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只要是勞工工作地、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等3條件之1,該縣市有宣布放颱風假,勞工當日確實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上班,僱主不可以曠職論處,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假相抵,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。
 
黃維琛說,若僱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,導致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,違反《勞基法》第22條第2項規定,可處以2萬至20萬元罰鍰;若僱主以事假或要求以其他假別處理,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,違反《勞基法》第43條,處以2萬至30萬元罰鍰。(洪敏隆/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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