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個人的解讀為:


責任制人員是有加班費。


首先,應先釐清何謂責任制。


所謂的責任制法源依據應為勞動基準法第84-1條: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二、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三、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。


因此,勞工是否為責任制還是需要依照此條文第一款來認定。


接下來,就必須檢視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加班為何了。


目前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加班,是以工時為認定基準,因此就算相關人員為責任制,但若工作時間超過勞資雙方約定的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,仍應享有加班費。


因此,以本問題所述,責任制人員若工作時間超過勞資雙方約定的時間,仍應享有加班費。

當然,若責任制人員若績效不符合相關公司需求,就屬於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了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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