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盧冠諭
本則新聞所提及之勞安事件發生在五月份,因此適用舊法,舊法規定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,事業單位才需主動向勞動檢查單位申報。
但103年7月3日起,勞工安全衛生法已經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,其第37條條文如下:
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,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、搶救等措施,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、分析及作成紀錄。
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,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一、發生死亡災害。
二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三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。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,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。
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,除必要之急救、搶救外,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,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。
因此,若該事件發生於現在,只要有勞工受傷需要住院,雇主就必須要申報,通報時間也從原本的24小時,調整為8小時,企業應該密切注意相關條文之變更。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http://udn.com/NEWS/BREAKINGNEWS/BREAKINGNEWS2/8783210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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