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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盧冠諭

相信只要在職場上的人都可以了解,大部分公司申請育嬰假,應該不只回不去的超過兩成,另外就算要回去,也很難在原職位復職,原因很簡單,企業是營利單位,一個職位的空缺,無法等待一個人這麼久的時間。

不過,對於政府而言,保障人民的就業權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,因此目前明確定義「復職」是指回復申請育嬰留停時的原有工作,不失為一件具有正面意義的事,也可藉此約束企業運用一些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復職員工的調任,讓該名員工最後因此離職。

 

相關法規:

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
第十六條: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。

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,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,得遞延三年繳納。
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,另以法律定之。

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第十七條: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,申請復職時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,雇主不得拒絕:
一、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者。
二、雇主依法變更組織、解散或轉讓者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。
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,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,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
 
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
http://udn.com/NEWS/LIFE/LIF1/8769675.shtml?ch=fb_shar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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