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盧冠諭
勞基法第84-1條條文內容:
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二、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三、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。
其中受雇律師,勞動局也依照律師的工作強度,訂定每四周總工時不得超過兩百八十八小時,每兩周至少應該有兩天例休等。
建議相關規定,身為人資人員,應該密切注意法令的變更內容。
參考新聞連結網址:
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律師管委會雇員農團等-納入勞基法規範-080642433.html
(原文轉載)律師管委會雇員農團等 納入勞基法規範
中廣新聞網 – 2014年6月10日下午4:06
四月一號開始受雇律師適用勞基法;另外大廈管委會雇用人員、私校編制外臨時雇員、農民團體等,從今年七月一號起,也將陸續適用勞基法,北市勞動局表示,考量律師的工作特性,常需配合檢調法院開庭,律師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工作者,工作強度為每四周不得超過兩百八十八小時。而今年擴大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對象,初估四萬多人。(林麗玉報導)
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說,今年勞動部陸續擴大勞基法的適用對象,包括受雇律師從四月一號開始,大廈管委會雇用的管理員、清潔人員從七月一號開始,還有私立學校編制外的臨時雇員從八月一號開始、農民團體包括農會、漁會、農田水利會員工明年元旦起,都將適用勞基法,包括每天正常工時、延長工時、還有每七天一天列休假等,都必須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,不過考量律師的工作特性,因為必須常配合開庭,受雇律師也經勞動部核定,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,勞動局也依照律師的工作強度,訂定每四周總工時不得超過兩百八十八小時,每兩周至少應該有兩天例休等。
局長陳業鑫也提醒,適用勞基法的行業,必須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、投保勞健保、依照勞動基準法備置出勤紀錄等,包括七月一號起適用勞基法的大廈管委會受雇人員只有一、兩人,還是必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、勞工保險條例暨全民健康保險法提繳百分之六的退休金,如果雇主違反,將可罰二到十萬罰款;另外如果雇主提繳退休金是用薪資扣除,也違法勞基法第二十二年,可開罰二到三十萬元不等罰款。而今年新適用勞基法的行業,預估受影響人數約四萬多人。
留言列表